| 規 格:定制 |
型 號:定制 |
數 量:定制 |
| 品 牌:思沃新材 |
包 裝:定制 |
價 格:面議 |
對于防屈曲支撐產品的驗收標準,僅在我國的2010版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(GB 50011-2010)和《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》(JGJ99-2010)送審稿中有所提及,但標準仍然較低: 1、[GB 50011-2010]屈曲約束支撐應按照同一工程中支撐的構造形式、約束屈服段材料和屈服承載力分類進行抽樣試驗檢驗,構造形式和約束屈服段材料相同且屈服承載力在50%至150%范圍內的屈曲約束支撐劃分為同一類別。每種類別抽樣比例為2%,且不少于一根。試驗時,依次在1/300,1/200,1/150,1/100 支撐長度的拉伸和壓縮往復各3 次變形。試驗得到的滯回曲線應穩定、飽滿,具有正的增量剛度,且后一級變形第3 次循環的承載力不低于歷經大承載力的85%,歷經大承載力不高于屈曲約束支撐極限承載力計算值的1.1 倍。 2、[GB 50011-2010]金屬屈服位移相關型消能器等不可重復利用的消能器,在同一類型中抽檢數量不少于2 個,抽檢合格率為,抽檢后不能用于主體結構。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應由第三方完成。 3、[JGJ99-2010]E.5.1 屈曲約束支撐的設計應基于試驗結果,試驗至少應有兩組:一組為組件試驗,考察支撐連接的轉動要求;另一組為支撐的單軸試驗,以檢驗支撐的工作性狀,特別是在拉壓反復荷載作用下的滯回性能。 4、[JGJ99-2010]E.5.2 屈曲約束支撐的試驗加載應采取位移控制,對構件試驗時控制軸向位移,對組件試驗時控制轉動位移。 5、[JGJ99-2010]E.5.3 耗能型屈曲約束支撐試驗應按以下加載幅值及順序進行:依次在1/300、1/200、1/150、1/100 支撐長度的拉伸和壓縮往復各3 次變形,實現軸向累計非彈性變形至少為屈服變形的200 倍(組件試驗不做此要求) 6、[JGJ99-2010] E.5.4 屈曲約束支撐的試驗檢驗要求 1)同一工程中,屈曲約束支撐應按照支撐的構造形式、核心鋼支撐材料和屈服承載力分類別進行試驗檢驗。抽樣比例為2%,每種類別至少有一根試件。構造形式和核心鋼支撐材料相同且屈服承載力在試件承載力的50%至150%范圍內的屈曲約束支撐劃分為同一類別。 2)宜采用足尺試件進行試驗。如果試驗裝置無法滿足足尺試驗要求,可以減小試件的長度。 3)屈曲約束支撐試件及組件的制作應反映設計實際情況,包括材料、尺寸、截面構成及支撐端部連接等情況。 4)應按照相關的標準,對屈曲約束支撐核心鋼支撐的每一批鋼材進行材性試驗。 5)當屈曲約束支撐試件的試驗結果滿足下列要求時,試件檢驗合格: a)材性試驗結果滿足E.3.8 條第1 款的要求; b)屈曲約束支撐試件的滯回曲線表現穩定、飽滿,剛度穩定增長,沒有剛度退化現象; c)屈曲約束支撐沒有出現斷裂和連接部位破壞現象; d)屈曲約束支撐試件每一加載循環核心單元屈服后的大拉、壓承載力均不低于屈服荷載,且大壓力和大拉力之比不大于1.3。 針對于傳統減震設計的規范已在評審中,未發布,為《建筑減震消能規范》送審稿,其中對于產品的檢測標準為: 常規性能 序號 項目 性能要求 1 屈服荷載 在設計值的±15%以內;在設計值的±10%以內。 2 屈服位移 在設計值的±15%以內;屈服位移設計值的±10%以內。 3 屈服后剛度 在設計值的±15%以內;在設計值的±10%以內 4 極限荷載 在設計值的±15%以內;在設計值的±10%以內。 5 極限位移 每個實測產品極限位移值不應小于設計極限位移值。 6 滯回曲線面積 任一循環中滯回曲線包絡面積實測值偏差應在產品設計值的±15%以內;實測值偏差的平均值應在產品設計值的±10%以內。 疲勞性能 1 阻尼力 實測產品在罕遇地震作用時的設計位移下連續加載30圈,任一個循環的大、小阻尼力應在所有循環的大、小阻尼力平均值的±15%以內。 2 滯回曲線 1) 實測產品在罕遇地震作用時的設計位移下連續加載30 圈,任一個循環中位移為零時的大、小阻尼力應在所有循環中位移為零時的大、小阻尼力平均值的±15%以內。 2) 實測產品在罕遇地震作用時的設計位移下,任一個循環中阻尼力為零時的大、小位移應在所有循環中阻尼力為零時的大、小位移平均值的±15%以內。 3 滯回曲線面積 實測產品在罕遇地震作用時的設計位移下連續加載30圈,任一個循環的滯回曲線面積應在所有循環的滯回曲線面積平均值的±15%以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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